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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電力企業"分拆與重組"改革的一些建議

2014-10-23新聞來源:能源與環保微信

自習主席在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第六次會議要求製定電力改革方案以來,各有關方麵都加緊研究。對於"四放開一分離一加強"的改革思路,我覺得這個改革思路份量不夠,沒有完全落實習主席的要求。我的觀點是,電力企業、電力體製改革的力度應當再大些。

2002年以來,電力的這一輪改革確定了市場化的改革方向,改革極大地促進了電力工業的發展,成效顯著,但改革的深化稍顯不足,行業積累了一些深層次問題,需要通過新的一輪改革激發電力工業的活力。

一, 電力工業存在一些深層次問題,是改革的動力,主要有三個問題。

第一個問題是發展的問題

1, 企業崇尚做大做強,規模擴充成第一要務,行業明顯顯現過度投資。按歸算後的投資計算,2002年投資效果為1千瓦時/元投資,2006年為0.634千瓦時/元投資,2012年為0.408千瓦時/元投資。

2, 上一輪電改,發電與電網分離,發電放開了,但活力未增,沒有形成有效的競爭,沒有取得市場化的效益。

3, 電網的功能錯位,電網成了事實的資源配置的主體,用戶沒有用電的選擇性,資源配置效率不高。

第二個問題是電力企業的體製機製尚未脫離計劃經濟的影響

1, 在產權結構中,國有產權占比過高。2012年規模以上電力和熱力生產供應業總資產、所有者權益和實現利潤,國有和國有控股均占90%,主營銷售收入、銷售產值則占93—94%。國有資本占比過高,企業治理結構運作不規範,企業內部製衡機製不健全,現代企業製度不能發揮作用。

2, 行政壟斷、自然壟斷絞結在一起,形成了惰性很大的思維慣性,2002年改革中,國務院曾確定,中央層麵組建的幾個大的電力企業(集團)實行國有資產授權的機構和國家控股公司的試點,時間的結果是大部分企業集團收權於集團總部,國家控股公司試點形同虛設,基層企業的活力受到限製,有的企業作出有為國務院決定的行為,得不到糾正。

3, 發電企業重組後,形成了幾個特大的寡頭,與此同時也形成了眾多的中小企業。據原國家電監會公布,辦理發電業者許可證的達2.2萬個,其中有一定規模的餘額5000家,這樣的發電主體結構不利與競爭的電力市場的構建。在眾多的電力企業中,有極少數特大企業享有政策優惠(如計劃單列),不利於形成公平競爭局麵。電網企業重組,的結果形成了國家電網公司這樣的超級公司,不適應規模經濟的要求。

第三個問題是政企關係不順

1, 政府明顯缺失規劃功能,發展戰略與重大技術路線遲疑不定,不能給出正確的市場信號。一些企業隨意發布明顯帶有行政色彩的信息,誤導市場。

2, 增量市場準入又被市場經濟準則,一些重大項目缺少嚴密論證,這些年來業內爭論的一些重大技術路線、決策,長期得不到解決,政企關係顛倒。

因此,電力管理體製、電力企業體製非改不可。

二, 電力管理體製應實行五位一體的改革

1, 五位一體的電力改革的內容是:

建立多買多賣的電力交易市場,製定符合上述市場交易行為的規製。

建立買賣雙方談判確定價格的形成機製。

重組市場主體確定其功能與行為規範。

創新增量資源市場準入的機製,改革項目審批流程。

建立電力管理的法規體係,發揮政府監管作用。

2, 核心是建立多買多賣的電力交易市場,確定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基本格局,其他的改革都源於這一條。

建立市場有三個要素必須明晰:

第一是標的物,即電力電量,包括輔助服務;

第二是交易主體,必須是能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實體;

-------其中發電業者應進行重組,使之資格大致平等

-------其中用電業者應當分期分批進場交易

第一波,年用電量億千瓦時及以上的用戶

第二波,年用電量2000萬—1億千瓦時的用戶

第三波,年用電量100萬—2000萬千瓦時的用戶

100萬千瓦時以下的用戶和城鄉居民用戶由供電公司代購(躉購)

第三是交易的規則方法

3, 價格形成要經過一個過渡期,過渡期價格實行雙軌製。即一部分電量電價由交易雙方商定,另一部分電量電價由政府審定。那另一部分點糧食直大江大河上的大型水電、核電、部分集中外送的風光電力資源、其他政策性資源,這些資源需要政府組織配置,其價格往往帶有政策性成分,必須由政府來配置並施行管理。其餘部分電量進入市場,按規則交易,一般情況下,這一部分應當是大頭。

4, 由於居民戶和中小用戶的電量由其委托供電公司進入市場購電,所以輸配必然分開核算。近期在資產上,行政上仍屬電網公司,但由於分別核算,無疑為爾後的輸配分開奠定了體製條件。輸配什麼時候分開經營隻是個決策者的決心問題。通過分開核算的運行可以積累經驗。供電公司躉購來的電量,在其出售給用戶時,還要疊加上該公司的銷售成本與銷售利潤,這就為這個環節的競爭準備了價格空間。

而對於獨立出來售電服務公司,他隻是收取代購費用,空間很小,配電環節的成本已經計入輸配電價,股用戶不可能享受配電環節競爭的收益,陡然增加了交易成本,因而是不可取的。

5,分離調度機構的係統控製和交易管理職責,調度機構執行前項職責留在電網,交易職責分離出來,進入市場,作為市場交易機構。

三,電力企業的改革應與電力體製改革同步

1, 發電企業重組

現有的發電企業格局不適應市場競爭,改革這一格局要重組成數十家發電公司,每家公司的規模不超過3000萬千瓦,超過這要進一步分拆,以促使企業既達成經濟規模,在做強上下功夫,又避免跑馬占地,追逐無限擴大規模。

現有發電集團公司和國家電網公司重組為2家電力控股公司,重組的發電公司和電網公司分成兩撥,其股權分別有兩家控股公司持有,隻經營股權,不參與企業商品生產經營。兩家控股公司間也會有間接競爭。

允許小企業存在但不論大企業還是小企業,在政策上一律平等。

2, 電網企業重組

重組設立4家電網企業,按地域授權經營電網。

(1) 南方電網 在原南方電網基礎上加湖南、江西、西藏三省區。

(2) 設立東北電網 地域轄遼吉黑三省加蒙東。

(3) 設立北方電網 地域轄京津冀魯晉陝甘青寧新加蒙西

(4) 設立中央電網 地域轄川渝鄂豫皖蘇

各省地方電網在重組中進入上述四個電網公司。

四個區域電網之間的交易有新設立的交易中心負責,設備的管理按地域劃分,由區域公司負責。

3, 發電公司和電網公司進行產權改革,使之成為混合所有製的公司法人

(1)設立中央和地方國有股權。由前述發電和電網控股公司持有中央國有電力股權,地方股權由各省相應產權持有機構持有,可以相對控股。

(2)設立法人股,由機構投資者持有。這些股權應分散持有,但總比例應超過國有股。

(3) 設立企業法人股,出售給有資格的企業法人,交叉持股。

(4)設立一定數量的流通股。

(5)部分公司股票可以整體上市,加大上市公司資產份額。

4, 企業內部均按規範的現代企業製度設置機構,改變企業經營者管理的歸屬,建立企業的董事會---經理層的委托代理關係,建立各機構之間的製衡關係,確立企業的經營自主權。

5, 重組設立中國電力科工貿集團公司,上手元不熟中國電力科學研究院、南京自動化院、西安熱工院、武漢高壓所、北京電建所、南京環保所、國網能源院等,其餘科研院所仍有各公司管轄。

6, 分離中能建、中電建中有關電力規劃、水電規劃與電力設計、水利水電設計功能,企業的歸企業,政府的歸政府。

7, 分離國家電網公司持有的部分服務全國電力行業的機構,組成單獨的全國電力服務機構或進入其他全國性電力機構。

四, 重塑政府職能和機構

1,電力體製改革和電力企業改革應以立法形式確定,進入全國人大或常委會的工作議程,方案以法案形式經人大確定,不受政府換屆影響,立法納入人大工作日程。

2, 上手有中能建、中電建分離出來的規劃管理職能,組成政府序列的規劃管理局(規劃總院),切斷規劃機構與電力企業的利益鏈條,堅持並發揚規劃機構客觀公正和代表國家的優良傳統。

3, 分離立法與執法功能,立法職能歸人大,監管職能為執法監管,被監管的對象為市場、市場主體、市場交易、電力安全、電力增量資產準入、電力全社會普遍服務等

五, 電改方案的實施

1, 組成工作機構至於中央高層領導機構直接管理,以前由發改委負責實施,十幾年的時間看,效果不好。

2, 建議中央財辦定期督查工作機構的工作成果,及時總結經驗。

(文章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

原標題:【電改諫言】關於電力企業"分拆與重組"改革的一些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