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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海上風電項目用海管理的通知

2025-01-02     新聞來源:自然資源部 海域海島研究院


自然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海上風電項目用海管理的通知


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上海市海洋局、浙江省海洋經濟發展廳、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局、山東省海洋局、廣西壯族自治區海洋局、海南省海洋廳,自然資源部北海局、東海局、南海局:

海上風電是我國重要的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海上風電對於促進沿海地區能源結構調整優化、助力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具有重要意義。近年來,隨著海上風電快速發展,用海規模不斷擴大,我國近岸海域可開發利用資源趨於飽和,不同行業用海矛盾日益加劇。為進一步加強海上風電項目用海管理,切實提高海域資源利用效率,加強海洋生態環境保護,促進海上風電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提升全域國土空間用途管製水平,根據《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有關規定,現就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強化規劃管控,統籌協調海上風電項目空間布局

(一)嚴格用海選址要求

海上風電項目用海必須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海岸帶專項規劃,海上風電場應在可再生能源用海區或兼容風電用海的功能區選址,不得在其他功能區選址;在兼容海上風電的功能區選址時,應當嚴格科學論證與相關國土空間規劃的符合性,不得影響國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不得損害所在功能區的主要功能;嚴格限製在渤海中部等開發強度高、船舶交通流密集的海域規劃建設,不得在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重要航路、錨地、重要漁業水域以及海灣、重要河口、重要濱海濕地、重要鳥類遷徙通道和棲息地等重要、敏感和脆弱生態區域布局;避免對海底通信光纜相關設施造成幹擾。鼓勵海上風電集中集約布局、集群式開發,避免大麵積零散分布,保障海上風電基地建設。

(二)推進深水遠岸布局

屬於新增海上風電項目的,應在離岸30千米以外或水深大於30米的海域布局;近岸區域水深超過30米的,風電場離岸距離還需不少於10千米;灘塗寬度超過30千米的,風電場內水深還需不少於10米。離岸距離按照海上風電場外包絡線與大陸(含海南島本島和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駐地的海島)海岸線最近距離計算,水深以最新海圖所示風電場內的最淺水深為準。

(三)充分做好規劃銜接

海上風電發展規劃涉及空間利用的應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海岸帶專項規劃布局及管控要求。省級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要加強與同級能源主管部門的溝通協調,積極參與編製省級海上風電發展規劃,依托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強化規劃協調銜接,按照國土空間規劃和各項管控要求對海上風電發展規劃中的項目進行嚴格審查把關。


二、厲行節約集約,提高海域資源利用效率

(四)嚴格控製用海規模

嚴格控製海上風電場實際占用海域麵積,單位裝機容量風電場麵積等指標均要符合節約集約用海管控要求。海上風電項目用海節約集約控製指標詳見附件。沿海各地要統一規劃、集中布置海上送出工程輸電電纜通道和登陸點,充分利用已有電纜通道和登陸點布局新建項目。風電場內集電電纜原則上應同向布置,鼓勵與風機陣列平行布置,增加風機間海域空間複合利用可行性。積極引導和探索漂浮式海上風電項目用海。

(五)優化用海界定標準

海上風電項目風機部分用海方式界定為透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