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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支持電力領域新型經營主體創新發展的指導意見》解讀丨統一行業認識,促進新型經營主體市場化發展

2024-12-09     新聞來源:國家能源局微信公眾號

統一行業認識,促進新型經營主體市場化發展

安娜  王春森

(中國華能集團市場營銷部)

近日,國家能源局出台《關於支持電力領域新型經營主體創新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在概念定義、市場注冊、調度運行、交易機製、計量結算等方麵對當前電力領域新型經營主體發展、經營的問題予以規範明確。《意見》旨在從政策規則層麵掃清新型經營主體發展、經營,特別是參與電力市場方麵的堵點痛點,促進新業態、新模式創新發展。

一、《意見》的出台恰逢其時,意義重大

《意見》的出台,有助於推動新型經營主體高質量發展。目前新型經營主體未能常態化參與電能量及輔助服務市場。新型主體參與較多的需求響應費用來源於尖峰電價或政府補貼,規模相對受限,缺乏成型的價格形成機製與成本疏導模式。市場準入門檻過高、盈利模式單一、補償不足等問題,使得新型經營主體尚未形成可持續發展的商業模式。《意見》的出台,有助於推動新型經營主體平等參與電力市場,拓寬新型經營主體盈利渠道,推動新型經營主體創新發展。

《意見》的出台,有助於發揮新型經營主體調節能力。隨著新型電力係統的加速構建和電力市場的深入推進,我國電力係統的電力電量平衡格局及係統運行方式已經發生了深刻變革,分布式新能源、儲能、虛擬電廠等電力領域新型經營主體數量激增,多元主體靈活互動、靈活交互的需求日益高漲。但新型經營主體的概念定義、參與市場機製、調度運行和計量結算等機製還不夠明確、不夠規範,一定程度上製約了新型經營主體響應價格信號、參與係統調節的能力。《意見》的出台,有助於充分發揮各類新型經營主體的係統調節支撐能力,為電力安全保供與新型電力係統建設提供有力保障。

二、《意見》的幾大亮點

一是規範整合,統一新型主體概念定義。虛擬電廠、智能微電網、負荷聚合商、源網荷儲一體化項目等新型經營主體目前尚處於試點階段,各類概念之間存在較多的交叉、重合。實踐中各地結合實際,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名詞術語,不利於新型經營主體的規範化發展。《意見》根據各類新型經營主體本質特征,將其劃分為單一技術類和資源聚合類兩大類別,並對相似概念進行了整合歸並,理順了新型經營主體的定義與類別,有利於建立新型經營主體統一的技術標準體係。

二是合理準入,鼓勵小微主體聚合交易。隨著新型電力係統中新能源滲透率的快速攀升,係統對靈活性資源的需求大幅增加,僅靠主網資源無法支撐,必須挖掘配網層麵的小微調節主體。《意見》參照國內外實踐經驗,一方麵將市場準入門檻設置為5MW,允許小規模的新型經營主體直接參與市場;另一方麵,鼓勵調節容量更小的主體聚合參與交易,實現了市場價格信號向更低電壓等級的延伸,充分調動了各類小微主體的調節能力。

三是溯本正源,明確資源聚合結算方式。資源聚合類新型經營主體與被聚合資源之間有兩種“聚合”關係:一是資源聚合主體收取服務費,僅提供需求響應通知下發、交易策略谘詢等服務,被聚合資源偏差電量分別結算;二是資源聚合主體統籌代理被聚合資源交易,被聚合資源偏差電量加總後再統一結算。長期以來,部分地區負荷聚合商功能定位被限定為第一種“聚合”。《意見》提出資源聚合類新型主體在批發市場中結算數據由被聚合資源加總後形成,允許其通過被聚合資源之間的協同互補,提升整體效益。

四是明確權責,營造公平競爭市場氛圍。目前新型經營主體、特別是分布式新能源的價格機製仍未理順。一方麵新型經營主體參與市場品種受限,市場注冊準入困難;另一方麵其在係統備用成本分攤、交叉補貼、輔助服務費用分攤等方麵又飽受詬病。《意見》明確,新型經營主體享有平等經營主體地位,同時也公平承擔偏差結算等市場費用,繳納輸配電價、係統運行費用及各項基金附加。

五是簡化手續,探索綠電供給新模式。2019年以來,歐盟積極推動氣候規則與對外貿易掛鉤,在歐盟《電動車電池碳足跡計算規則草案及附件》框架下,企業無法通過購買綠證或者簽署PPA購買綠色電力來降低電力消費的碳足跡。智能微電網、新能源直連等可探索通過直接供應新能源電力的方式,使得碳排放核算變得簡單明了,減少了因電力來源模糊而可能產生的爭議。《意見》提出,新型經營主體原則上可豁免電力業務許可證,大大簡化了智能微電網、新能源直連等新型經營主體接入主網的難度,為各地因地製宜探索綠電供給提供了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