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09 新聞來源:國家能源局微信公眾號
聚新型經營主體之力 推進新型電力係統高質量發展
李健 張高 張曉萱
(國網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作出了“加快規劃建設新型能源體係,完善新能源消納和調控政策措施”和“建設全國統一電力市場”的改革部署,麵對新形勢新要求,亟須加快構建適應新型經營主體特性的體製機製,更好發揮新型經營主體提升係統靈活調節能力、保障係統安全穩定運行、促進新能源消納的重要作用。近期,國家能源局出台了《關於支持電力領域新型經營主體創新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範了新型經營主體的功能定位,明確了新型經營主體的市場化導向,為新型經營主體長期健康發展提供了堅強的製度保障。
一、推動新型經營主體參與市場具有重要意義
推動新型經營主體創新發展是加快建設新型電力係統的重要舉措。當前,新型經營主體的技術特性、商業模式還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在電力市場起步階段引入新型經營主體既是挑戰更是機遇。
一是新型電力係統建設需要新型經營主體的創新探索。隨著新型電力係統建設持續推進,電力電量平衡方式、電網形態均發生重大變化,需要加快探索適應高比例新能源和海量新型經營主體參與的市場機製和調度運行機製,不斷提升電網對新能源的承載力。
二是市場機製的持續完善有利於新型經營主體創新探索。中長期、現貨、輔助服務、容量等市場機製的相繼建立,使得電力商品價值由單一能量價值轉向電能量、靈活調節能力、長期容量支撐等多維度價值體係,新型經營主體靈活調節能力的發揮也依賴電力市場提供精確的時空價格信號。
二、新型經營主體要把握係統功能需求找準定位
市場是實現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手段,市場的活力來源於各類經營主體的廣泛參與。鼓勵新型經營主體參與市場要秉持技術中性原則,確保市場機製的通用性和公平性。在此基礎上,《意見》主要開展了三方麵創新:
一是提出了單一技術類新型經營主體和資源聚合類新型經營主體的分類方法,解決了當前新型經營主體類型眾多、技術特性差異明顯、概念之間邊界模糊等問題,特別是對廣泛關注的智能微電網給出了定性描述,通過具有自平衡能力、可並網或獨立運行等技術特征科學界定了智能微電網的概念範圍,並在《意見》中明確各類新型經營主體均享有公平參與市場的權利。
二是厘清了定義類似、功能相近的資源聚合類新型經營主體之間的關聯關係,《意見》提出負荷聚合商是一類特殊的僅聚合可調節負荷的虛擬電廠,接入配電網的源網荷儲項目在滿足技術條件時也可視作智能微電網,上述概念的統一加強了不同政策間的統籌銜接,有利於新型經營主體的長期健康發展。
三是對新型經營主體參與市場的調節容量做出了原則性要求,5MW調節容量的限製既避免新型經營主體規模太小難以有效發揮調節作用,又兼顧了新型經營主體起步發展階段的現實情況,在此基礎上,《意見》還充分授權地方創新探索,鼓勵具備條件的地區降低調節容量要求。
三、堅持頂層設計與因地製宜相結合
市場建設永遠是進行時而不是完成時,電力市場建設的本質是以新質生產力塑造新型生產關係。新型經營主體的創新發展要在規則、政策的框架下穩妥有序開展。
一是堅持公平參與市場、平等承擔責任的政策導向。作為國家層麵鼓勵新型經營主體創新發展的頂層設計,《意見》明確了新型經營主體的市場地位和參與市場的權利義務,也提出了提高中長期交易頻次、實現現貨市場全覆蓋、建立健全輔助服務市場機製等原則性要求,從國家層麵給予了新型經營主體創新發展的製度保障。
二是堅持市場技術中立的基礎上因地製宜的差異化探索。當前山西、山東、甘肅、廣東等電力現貨市場正式運行地區已對新型經營主體參與市場設計了符合省情的市場機製。未來要在已有探索實踐的基礎上,鼓勵更多地區在電力現貨市場建設之初對新型經營主體入市進行一體化設計,重點處理好新型經營主體在市場申報、數據交互、調度運行、計量結算等方麵的訴求,不斷提升電力市場體係的完整性,並充分兼顧地方的差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