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02新聞來源:國家能源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 農業農村部關於組織開展“千鄉萬村馭風行動”的通知
發改能源〔2024〕37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農業農村(農牧)廳(局、委),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公司:
我國農村地區風能資源豐富、分布廣泛。在農村地區充分利用零散土地,因地製宜推動風電就地就近開發利用,對於壯大村集體經濟、助力鄉村振興,促進農村能源綠色低碳轉型、實現碳達峰碳中和意義重大。為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學習運用“千村示範、萬村整治”工程經驗 有力有效推進鄉村全麵振興的意見》精神,落實《“十四五”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現就組織開展“千鄉萬村馭風行動”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麵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實“四個革命、一個合作”能源安全新戰略,錨定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實施“千鄉萬村馭風行動”,促進農村地區風電就地就近開發利用,創新開發利用場景、投資建設模式和收益共享機製,推動風電成為農村能源革命的新載體、助力鄉村振興的新動能,為農村能源綠色低碳轉型、建設宜居宜業和美鄉村提供有力支撐。
(二)基本原則
因地製宜、統籌謀劃。以各地農村風能資源和零散空閑土地資源為基礎,統籌經濟社會發展、生態環境保護、電網承載力和生產運行安全等,合理安排風電就地就近開發利用的規模、項目和布局,能建則建,試點先行,條件成熟一個就實施一個,不一窩蜂,不一哄而上。
村企合作、惠民利民。結合村集體經濟發展,以村為單位,以村企合作為主要形式,以收益共享為目的,充分調動村集體和投資企業雙方積極性,充分尊重農民意願,切實保障農民利益,使風電發展更多惠及農村農民,賦能鄉村振興。
生態優先、融合發展。以符合用地和環保政策為前提,促進風電開發與鄉村風貌有機結合。鼓勵采用適宜鄉村環境的節地型、低噪聲、高效率、智能化的風電機組和技術,實現與農村能源協同互補,與鄉村產業深度融合。
(三)主要目標
“十四五”期間,在具備條件的縣(市、區、旗)域農村地區,以村為單位,建成一批就地就近開發利用的風電項目,原則上每個行政村不超過20兆瓦,探索形成“村企合作”的風電投資建設新模式和“共建共享”的收益分配新機製,推動構建“村裏有風電、集體增收益、村民得實惠”的風電開發利用新格局。
二、組織實施
(一)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部門、電網企業等單位,結合實際研究提出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千鄉萬村馭風行動”總體方案,明確開發利用規模、重點發展區域、生態環保要求和相關保障措施等,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選擇具備條件的行政村先行試點,根據試點情況適時推廣。
(二)各地市根據省級總體方案,按縣(市、區、旗)編製細化實施方案,明確項目場址布局、裝機規模、建設安排、土地利用、生態環保和利益分配機製等,在省級能源等部門的組織下,有序推動實施。
(三)電網企業配合各級能源主管部門編製“千鄉萬村馭風行動”總體方案和實施方案,做好風電項目的並網接入工作,結合各縣(市、區、旗)需求,積極開展農村電網改造升級及配套電網建設,保障相關風電項目“應並盡並”。加強機組並網安全技術管理,確保機組滿足電網安全運行條件。
(四)各類投資主體與相關村集體按“村企合作”模式,建立產權清晰、責任共擔、利益共享的合作機製,共同參與風電項目開發建設運營,加強運維檢修管理,保障機組穩定可靠運行和項目生產安全。項目收益共享情況及時報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五)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及時了解和掌握本地已納入“千鄉萬村馭風行動”的風電項目收益共享落實情況,協調發揮項目收益在壯大村集體經濟和助力鄉村振興中的作用。
(六)風電設備製造企業加強技術創新,積極研發適宜鄉村環境的風電機組,為“千鄉萬村馭風行動”提供設備支撐。
三、政策支持
(一)優化審批程序。鼓勵各地對“千鄉萬村馭風行動”風電項目探索試行備案製,結合實際提供“一站式”服務,對同一個行政村或臨近村聯合開發的項目,統一辦理前期手續。對於不涉及水土保持、環境保護、植被恢複、壓覆礦產等敏感區域的項目,由投資主體會同村集體出具承諾,相關主管部門出具支持意見,即可依法加快辦理相關手續。
(二)依法辦理用地。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不涉及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和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農村零散非耕地,依法依規辦理“千鄉萬村馭風行動”風電項目用地。對不占壓耕地、不改變地表形態、不改變土地用途的用地,探索以租賃等方式獲得。確需占用耕地的,應當依法依規辦理用地手續。鼓勵推廣使用占地麵積小、不改變地表形態、不破壞耕作層的節地技術和節地模式,節約集約使用土地。
(三)保障並網消納。“千鄉萬村馭風行動”風電項目由電網企業實施保障性並網,以就近就地消納為主,上網電價按照並網當年新能源上網電價政策執行,鼓勵參與市場化交易,參與市場交易電量不參與輔助服務費用分攤。
(四)鼓勵模式創新。鼓勵依法通過土地使用權入股等方式共享“千鄉萬村馭風行動”風電項目收益,探索鄉村能源合作新模式。鼓勵風電與分布式光伏等其他清潔能源形成鄉村多能互補綜合能源係統,對實施效果顯著的項目,適時納入村鎮新能源微能網示範等可再生能源發展試點示範。
(五)加強金融支持。落實綠色金融和鄉村振興金融政策,創新投融資方式,在融資、貸款等方麵進一步加大對“千鄉萬村馭風行動”風電項目的支持力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充分認識實施“千鄉萬村馭風行動”對於推動農村能源革命、助力鄉村振興的重要意義,切實發揮鄉村風電的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科學謀劃、精心組織,在確保安全、質量、環保和高水平消納的前提下,積極穩妥有序實施。
(二)完善市場機製。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不得以配套產業、變相收取資源費等名義,增加不合理投資成本,積極營造公平、公開、公正環境。鼓勵和支持民營企業和民營資本積極參與“千鄉萬村馭風行動”。
(三)保護生態環境。“千鄉萬村馭風行動”風電項目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在滿足風電通用技術標準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的基礎上,重點關注項目對周邊生產、生活、生態可能帶來的影響,采用低噪聲風電機組,提高安全防護要求,避讓鳥類遷徙通道、集群活動區域和棲息地,做好風電設施退役後固廢處理處置工作,積極融入鄉村風貌,助力建設宜居宜業和美鄉村。
(四)加強監測監管。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每年12月底前將“千鄉萬村馭風行動”實施情況報送國家能源局和農業農村部,抄送相關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並將具體項目抄送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開展建檔立卡。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部門和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加強項目監管,加強信息公開,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切實保障各方合法合理權益。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 家 能 源 局
農 業 農 村 部
2024年3月25日
《關於組織開展“千鄉萬村馭風行動”的通知》政策解讀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農業農村部聯合印發《關於組織開展“千鄉萬村馭風行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有關情況如下。
一、組織開展“千鄉萬村馭風行動”的背景
2024年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學習運用“千村示範、萬村整治”工程經驗 有力有效推進鄉村全麵振興的意見》(中發〔2024〕1號)明確要求,推動農村分布式新能源發展。2021年10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等9部門聯合印發《“十四五”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明確提出,實施“千鄉萬村馭風行動”。
為推動實施“千鄉萬村馭風行動”,2022年以來,國家能源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行業協會和智庫機構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結合我國風電產業發展和農村情況,研究提出了實施方案,廣泛征求了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各電網企業、各風電設備製造企業和開發企業等意見。2024年3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農業農村部三部門聯合印發《通知》,共同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千鄉萬村馭風行動”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在農村地區充分利用風能資源和零散閑置非耕地,組織開展“千鄉萬村馭風行動”,將有力推動風電就地就近開發利用,有效促進農村可再生能源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是開辟風電發展新的增長極。當前我國風電以“三北”地區規模化開發為主,隨著低風速發電技術逐步成熟,中東南部地區就地就近開發風電日益具備可行性和經濟性。如每年選擇具備條件的1000個村進行試點開發,按每村裝機2萬千瓦測算,年可新增風電裝機2000萬千瓦,新增投資約1000億元,既能為風電發展打開新的市場空間,也能更好發揮促發展、擴投資、穩增長的作用。
二是推動農村能源革命的重要抓手。實施“千鄉萬村馭風行動”,推動農村地區風電發展,與農村分布式光伏、生物質發電等實現多能互補、深度融合,有助於調整農村能源結構,推動農村能源革命,助力落實碳達峰碳中和目標。
三是助力鄉村振興的重要載體。支持各類投資主體與當地村集體按“村企合作”模式共同開展風電項目開發建設,支持村集體依法通過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等方式共享風電項目收益,並提供相應就業崗位,從而拓寬村集體和農民增收致富渠道,使風電發展真正惠及“三農”,賦能鄉村振興。
三、實施“千鄉萬村馭風行動”的基本原則
組織開展“千鄉萬村馭風行動”與農村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為有序推動實施,需堅持以下原則。
一是因地製宜、統籌謀劃。以各地農村風能資源和零散空閑土地資源為基礎,決不能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統籌經濟社會發展、生態環境保護、電網承載力和生產運行安全,宜建則建,試點先行。條件成熟一個就實施一個,不搞一窩蜂,不一哄而上。
二是村企合作、惠民利民。在充分尊重農民意願,切實保障農民利益的前提下,以村為單位,以村企合作為主要形式,充分調動村集體和投資企業雙方積極性,既促發展,也惠民生,使風電成為增加村集體收益、助力和美鄉村建設的有力支撐。
三是生態優先、融合發展。在充分保護生態環境的前提下,項目開發與鄉村風貌有機結合、與鄉村產業深度融合,形成協調發展的共贏格局。
四、明確責任分工,穩妥實施“千鄉萬村馭風行動”
“千鄉萬村馭風行動”涉及麵廣,需要各級能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電網企業、風電投資企業等各類市場主體上下聯動、分工協作,穩妥有序推進實施。
一是試點先行。我國各地農村情況各不相同,《通知》明確提出,各省(區、市)先在具備條件的行政村開展試點,根據試點情況總結經驗後再適時推廣,而不是在全省範圍內一下子全麵鋪開。
二是統籌推進。各省(區、市)結合實際研究提出本省(區、市)“千鄉萬村馭風行動”總體方案,明確開發利用規模、重點發展區域、生態環保要求和有關保障措施。各地市根據省級總體方案,按縣編製細化實施方案,明確項目場址布局、裝機規模、建設安排、土地利用、生態環保和利益分配機製等,並依此組織實施。
三是村企合作。各類投資主體與村集體按“村企合作”模式,建立產權清晰、責任共擔、利益共享的合作機製,共同參與“千鄉萬村馭風行動”項目開發建設運營。
四是各方聯動。省級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部門編製“千鄉萬村馭風行動”方案;電網企業配合做好方案編製,加強配套電網建設,保障項目並網;風電設備製造企業加強技術創新,提供設備支撐;村集體和投資主體及時將項目收益共享情況報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掌握,切實保障各方合法合理權益。
五、創新推動“千鄉萬村馭風行動”
“千鄉萬村馭風行動”不同於常規風電項目開發,需要開拓思路、創新機製,激發各方的積極性與創造性。
一是優化項目審批。鼓勵各地對“千鄉萬村馭風行動”項目探索試行備案製;對同一個行政村或臨近村聯合開發的項目,統一辦理前期手續;對不涉及水土保持、環境保護、植被恢複、壓覆礦產等敏感區域的項目,由投資主體會同村集體出具承諾,相關主管部門出具支持意見,即可依法加快辦理相關手續。
二是創新收益分配機製。村集體提出需求,村企共同推動實施。鼓勵依法通過土地使用權入股、設置公益崗位等方式探索形成“共建共享”鄉村能源合作新模式,保障集體增收益,村民得實惠。
三是創新開發應用場景。鼓勵“千鄉萬村馭風行動”風電項目與農村風貌、鄉村產業融合,與分布式光伏等其他清潔能源形成鄉村多能互補綜合能源係統,對實施效果顯著的項目,適時納入村鎮新能源微能網示範等可再生能源發展試點示範。
六、支持和保障“千鄉萬村馭風行動”順利實施
為了更好支持和推進“千鄉萬村馭風行動”,《通知》立足農村實際,聚焦難點堵點,從多個方麵提出了支持措施。
一是保障項目用地。嚴格落實國家土地利用政策,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不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和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的前提下,因地製宜利用農村零散閑置非耕地建設“千鄉萬村馭風行動”項目,做到“不與糧爭地”,“不違背村民利益”,“不觸碰環保紅線”。確需占用耕地的,應當依法依規辦理用地手續。鼓勵創新土地利用機製和利用方式,充分激活農村存量土地資源,對不占壓耕地、不改變地表形態、不改變土地用途的用地,探索以租賃等方式獲得。鼓勵推廣使用節地技術和模式,盡可能減少占地麵積,降低對地表形態和耕作層的影響,節約集約使用土地。
二是保障並網消納。“千鄉萬村馭風行動”項目由電網企業實施保障性並網,以就近就地消納為主,上網電價按照並網當年新能源上網電價政策執行,保障項目穩定合理的收益水平。鼓勵參與市場化交易,市場交易電量不參與輔助服務費用分攤。
三是營造良好市場環境。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不得以配套產業、變相收取資源費等名義增加不合理投資成本,營造公平、公開的市場環境。鼓勵和支持民營企業和民營資本積極參與“千鄉萬村馭風行動”風電項目開發建設。
四是加強金融支持。落實綠色金融和鄉村振興金融政策,創新投融資方式,在融資、貸款等方麵進一步加大對“千鄉萬村馭風行動”風電項目的支持力度。
七、嚴格做好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實施“千鄉萬村馭風行動”必須在保護生態環境、節約集約利用資源的前提下,促進風電開發與鄉村風貌有機結合,助力宜居宜業和美鄉村建設。
一是各省(區、市)編製“千鄉萬村馭風行動”總體方案,以及各地市製定細化實施方案,均要強調生態環保要求。
二是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根據“千鄉萬村馭風行動”項目的應用場景特點,周密製定環境保護和水土保持方案,在滿足風電通用技術標準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的基礎上,重點關注項目對周邊生產、生活、生態可能帶來的影響。
三是在項目開發中,鼓勵采用適宜鄉村環境的節地型、低噪聲、高效率、智能化的風電機組和技術,提高安全防護要求。注意規避噪聲對居民區的影響,注意鳥類等生態保護,與周邊環境形成和諧共生格局。
四是發電企業要按照《關於促進退役風電、光伏設備循環利用的指導意見》《風電場改造升級和退役管理辦法》等相關文件規定,做好風電設施退役後固廢回收處理工作,促進退役風電設備循環利用。
八、加強對“千鄉萬村馭風行動”實施情況的監測監管
一是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按時將實施情況報送國家能源局和農業農村部,抄送相關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並將具體項目抄送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開展建檔立卡。
二是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部門和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加強項目監管,落實信息公開,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切實保障各方合法合理權益。
三是實施過程中,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及時了解和掌握項目收益分配落實情況,切實發揮項目收益在壯大村集體經濟和助力鄉村振興中的作用。